Article 25
In force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权利,招标人不得实施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行为:
(一)设置或者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二)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三)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
(五)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
(六)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违反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行为。
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的工程项目、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规定,不得以相互串标、围标、低于成本报价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等违法违规方式参与竞标,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