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未为犬只佩戴标牌、未用长度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