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住宅共有、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或者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随意抛弃或者擅自掩埋病死、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