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养犬人未携带犬只到免疫服务场所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犬只免疫服务机构、养犬人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等疫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