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前,应当妥善处理影响村落传统风貌的建设活动,暂停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送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