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0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7, 2020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负责协调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Chapter 2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登天景区内从泰安门、通天街、遥参亭、岱庙、岱宗坊直至岱顶玉皇庙封禅祭祀活动的序列空间环境以及蒿里山、佛爷寺和规划开辟的中华文化游览线;
(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登天景区、天烛峰景区、桃花峪景区、樱桃园景区、玉泉寺景区、灵岩寺景区;
(三)三级保护区包括一、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围保护地带以内的其他区域;
(四)四级保护区为外围保护地带。
(一)对古建筑、碑碣石刻、登山盘道以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实行专人保护,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必要时可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加强泰山山体和泰山石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和禁采警示标志;
(五)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六)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一)在非主要景点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
(三)从事影视拍摄活动;
(四)刻字立碑、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
(五)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六)引入外来物种;
(七)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八)其他可能对风景名胜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一)在岱顶零点六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开山、采石、挖土、取沙、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刻划、涂污、踩踏、攀爬文物古迹、景物或者设施;
(五)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
(六)乱扔垃圾;
(七)砍伐或者损毁古树名木;
(八)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
(九)进入未开放区域;
(十)捡拾带离山石;
(十一)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十二)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的,应当同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必须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Chapter 3规划建设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四级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与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
施工场地应当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要设立围栏,以维护景容和游览安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
Chapter 4管理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得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与监督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排废水,必须经排放单位或者泰山风景名胜区、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船舶、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保障游览安全。
进入泰山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泰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前款规定的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