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应急疏散演练、维护社会治安、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