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林下资源,严防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禁止乱砍滥伐和毁林开垦,鼓励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控制林木采伐量,推广节能环保型燃灶和替代能源,减少森林消耗量。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貌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建设。因执行天然林保护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