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止水土流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和使用各类水利工程。对水利设施可以进行承包、租赁和拍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河流、水库、坝塘、稻田等水面资源,发展水产养殖业。严禁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水资源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和市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Local Regulations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