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加强对生态公益林、水源林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大力发展商品林,改造低价值林,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林产业,保护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以林板、林化为重点的林产品加工业,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禁毁林开垦、盗砍滥伐,严防山林火灾,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能源建设,采取各种措施,逐步实行以沼气、煤、电、太阳能等能源代柴,降低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野生动物,合理开发利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采集和贩卖野生动植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