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和傣族、彝族语言。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的牌匾、印章同时使用汉文、傣文和彝文。重要的公共建筑设施、场馆,提倡使用汉文、傣文和彝文作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