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的项目实施、服务质量、收费及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对医疗、公交、公园等社会服务单位保障、优待老年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投诉服务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