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副组长1至2人。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在30日内组织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户的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长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认为小组长、副组长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撤换要求。撤换小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经本村民小组会议同意。补选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按原产生程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