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村民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通过有关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事项;
(二)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四)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宅基地的使用和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七)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八)决定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九)决定以借贷、租赁、承包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决定享受村财务开支和误工补贴的人员及报酬标准。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