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