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的;

(二)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四)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五)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六)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七)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八)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或路肩行驶或停车的;

(九)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

(十)发生故障后不迅速报警的;

(十一)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二)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十三)非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十四)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