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七)违反规定会车的;

(八)违反规定掉头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一)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二)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三)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十四)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十五)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