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连续驾驶机动车达到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驾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班线客车、包车客车、旅游客车或者校车,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晚十时至次日晨六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除接驳运输外,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不得载客运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大中型载客汽车晚十时至次日晨六时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大中型载客汽车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