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失业保险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和统计工作;

(二)核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审核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落实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五)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数据库;

(六)为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免费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