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统筹地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用于统筹地之间失业保险基金的余缺调剂。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统筹地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在使用历年结存基金仍不能保证支付时,可以申请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经调剂后仍不敷使用的,由统筹地财政予以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够调剂时,由省级财政予以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