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其继续整改;消防救援机构未履行督促整改职责,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指定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
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