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或者隐瞒、谎报火灾损失、不如实提供火灾有关情况的;

(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气象等单位拒绝接受火场指挥员指挥调动,不协助灭火救援的;

(三)未履行组织扑救火灾义务,或者阻止、妨碍他人扑救火灾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疏散逃生路线图或者声音、视像警报装置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

(七)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未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变更手续的。

(八)拒绝接受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