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下列事故、事件人员生命抢救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

(五)空难事故;

(六)人员遇险事件。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专业、行业救援机构实施对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