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其他消防队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备消防装备。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