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含消防站)和规划内的消防装备建设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应当将消防业务费、应急救援经费、日常消防装备费等编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根据需要拨付消防专项配套资金,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城乡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将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纳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民政部门应当将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村居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工作。

水利、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标准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与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的总体规划并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文物部门应当指导文物保护、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落实公共消防安全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