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侮辱、谩骂、威胁、殴打他人;
(二)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电影,参加游园、集会等公共活动时不服从现场管理;
(四)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妨碍道路交通、占用公共区域;
(五)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携带宠物出户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随意遗弃宠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