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
(四)对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基地的资助或者补助;
(五)对无经济收入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宣传、研究、交流、人才培养、成果出版等;
(七)区域性整体保护;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发展;
(九)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专项资金由政府拨款、社会筹集和接受捐赠等构成。捐赠人指定资金用途范围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