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

(四)对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基地的资助或者补助;

(五)对无经济收入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宣传、研究、交流、人才培养、成果出版等;

(七)区域性整体保护;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发展;

(九)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专项资金由政府拨款、社会筹集和接受捐赠等构成。捐赠人指定资金用途范围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