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民居建筑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规模,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完整、自然生态环境较好的村镇、街区或者其他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整体性保护。
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分为省级、州级、县(市)级,按程序逐级申报,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和整体性保护。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的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设定标准和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