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及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优先安排保护经费,通过记录、整理、保存传统技艺,收集、收藏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相关资料,修缮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场所,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组织开展展示、展演、交流活动,实行传承性保护;
(三)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代表性项目,通过产业化发展方式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