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组织、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