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包括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包含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本条例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具备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者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本条例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证券发行人等交易一方不愿意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致使银行、投资者等交易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风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