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控制风险扩大的监督管理措施;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经营活动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