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所管辖区域内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