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养殖、放牧、垂钓或者排放污水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从事游泳、垂钓等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