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