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处理的;

应当移送的案件未按时移送的;

继续行使已交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