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其他依法确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执法单位不得再行使,但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并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