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在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施划的,应当取得产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已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影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铲除临时停车泊位标线、撤除相关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