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街建筑物及其防护设施保持整齐美观,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的,及时修缮、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依法实施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综合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