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非法占有、查封、扣押、冻结、处分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

(三)设定不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或者监管措施,违反公平竞争的;

(四)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

(五)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强行要求中小企业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六)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