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中小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机制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综合整治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选择性执法和执法不作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改进和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方式。根据中小企业的行业属性、信用情况等落实分类监管要求。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