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处理机制,发挥行政、司法联动作用,做好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