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中,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和设施。

支持通过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相结合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经依法批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设立中小企业。

支持建设标准厂房,盘活闲置楼宇、老旧工业厂房、过剩商业地产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