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以下古树名木保护职责: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定期进行古树名木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开展普查等具体保护责任的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保护古树名木,引导村(居)民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