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定程序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修剪等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
(二)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或者进行有效保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移植古树名木的,移植申请单位应当制定移植方案,依法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实施移植。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