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需要,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方案,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养护技术指导。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方案做好松土、浇水、施肥等日常养护工作,防止人为损害古树名木。发现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损害,出现明显衰弱、濒危或者死亡等异常状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负有管辖职责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之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勘验、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对受损的古树名木积极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