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在森林公园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由新化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并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娄底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新化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