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3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20In force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发送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