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博河流域内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指标的,由具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督协查机制,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并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禁止向河道、水库和渠道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Local Regulations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