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减少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对信用风险较大的市场主体加大监管力度;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